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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意见征集-永利娱场城官网首页入口

日期:2022-10-14 16:50来源:酒泉市农业农村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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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作物制种基地管理,规范全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种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压实“五方”责任。按照种子生产基地属地管理、党政同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市县党委、政府第一责任,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公检法纪联查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及村党支部、村委会属地主体责任和企业经营主体责任。

第二条  严格绩效考核。现代种业发展和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工作纳入市对县党政领导班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责任考核管理体系,量化考核种业产业发展重点任务和基地监管治理责任落实情况。

第三条  严格市场准入。在全市辖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并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生产地点从事种子生产。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外持证企业代繁生产或在本市建设固定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长期稳定的生产基地,应依法进行生产备案。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合法资质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  强化备案管理。生产企业在确定制种基地及生产面积前,应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向制种基地所在地乡镇、村进行报备,网上备案应在播种前一月内完成。备案时企业应当如实填报提交种子生产信息,不得无证或租借许可证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及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种子。

第五条  规范合同管理。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应当依法签订种子生产合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的,应当以村为单位组织生产,制种基地村民委员会或制种专业合作社受全体制种农户委托,与种子生产企业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后,再与每个制种农户签订内部合同,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

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应当由种子生产企业与制种农户签订合同。所有制种合同应当在播种前经村、乡(镇)及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备案。

按照约定收取玉米制种保证金和种子生产服务费的,可以由县(市、区)引导制定公平合理保证金和种子生产服务费标准并纳入合同。服务费由乡(镇)统一管理用于村集体积累、基础设施建设及村组干部或专业合作社人员劳务费。

第六条  严格种款兑付。种子生产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兑付农户制种款,上年度未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制种款的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不予安排生产基地及确定制种面积的重要参考。坚决杜绝留尾款套基地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  加强基地保护。按照“谁制种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种子生产企业和制种农户应加强制种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实行制种田轮休制度,遏制基地生态环境恶化。

在制种隔离区内种植同类农作物和人工放养蜜蜂等行为,影响相邻大多数农户种子质量的,应由村民委员会或制种专业合作社协调解决。以上情形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有禁止和补偿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关和植物检疫部门应按照出入境检疫检验及产地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进出口种子和原产地种子检疫工作,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产自本市制种基地的农作物种子,在调运前必须经过检疫,交通、邮政等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

第八条  实行评级授信。建立全市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推行企业诚信红黑榜制度,实行授信规模生产。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企业制种规模不设上限,aa级企业主要农作物制种不超过2万亩、非主要农作物制种不超过1万亩,a级企业主要农作物制种不超过1万亩、非主要农作物制种不超过0.5万亩,b级企业主要农作物制种不超过0.5万亩、非主要农作物制种不超过0.2万亩,c级企业主要农作物制种不超过0.3万亩、非主要农作物制种不超过0.1万亩。

第九条  强化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党委主导、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种业违法案件查处联席联办机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整合执法力量,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合协作,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打击惩处无证、租借许可证、私留倒卖亲本及合同约定种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撬抢基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畅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渠道,适时公开案件查办信息,强化案件惩戒曝光力度。

第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制种基地管理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规定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违纪责任。

农业农村部门、制种基地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制种基地监督管理、备案审查和市场准入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未移送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安部门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未备案或未按照备案内容生产种子,无证生产、租借许可证生产、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及假劣种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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